附件四件

第1版()
专栏:

附件四件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印度大使交来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西藏问题的备忘录
中央人民政府是充分了解印度政府对调整中藏关系所持的见解的,因此就不必再重述印度政府的关心仅在于希望此问题的和平解决。我的政府也知道中央人民政府一直采取与西藏当局谈判的政策,然而有消息说某些军事行动已经或即将发生,这可能会影响到谈判的和平结局。
印度政府愿意指出,在目前对西藏采取军事行动,将使对中国不友好的那些国家在这一国际事务紧急和微妙关头,有借口来进行反华宣传。中央人民政府想必知道联合国内的意见现已稳定的趋向接纳中国在目前大会结束前参加该组织。印度政府以为在大会采取决定的前夕采取军事行动将会引起严重后果,并将使那些反对人民政府参加联合国和安全理事会的国家获得有力的支持。
在目前,当国际形势如此微妙时,任何可能被解释为扰乱和平的举动,会使中国的地位在世界人士心目中产生偏见。印度政府深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及其参与联合国工作是恢复和平气氛的主要条件之一。他们认为在目前,对于某一事件的不谨慎的举动,即使这一事件是在其本身的范围以内,亦会被对中国不友好的国家利用,而在联合国中及中立舆论之前,歪曲中国问题。印度政府认为在国际组织中,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尽早解决,是极其重要的,并一直竭其所能,使这一问题得到完满的结果。印度政府认为:假如因中国在西藏的军事行动而使反对中国参加联合国的国家获有机会来歪曲中国的和平目的,那么中国的地位将会因此而削弱。
印度政府认为时间的因素是极端重要的。在西藏大概不会有任何严重(或认真)的军事反抗,因此,解决西藏问题的任何迟延,将不致影响中国的利益,或影响某种适当的最后的解决办法。印度政府对此事的关心,正如我们以前所述,只是希望:接受人民政府参加联合国不致由于某些可以避免发生的原因而再行延期,如有可能,采取和平解决,而军事行动则会引起其边境上的不安和扰乱。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八日印度大使交来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西藏问题的照会
阁下:
我荣幸地递呈阁下来自印度政府的下列电文。
电文始称:“我们看到报上报导关于北京官方声明谓:“已命令人民解放军的部队进军西藏。”我们并未,重复一遍,并未从你们在此地的大使或我们在北京的大使获得此事的通知。中国政府屡次向我们保证要以和平方法及谈判来解决西藏问题的愿望,最近印度大使与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时,副部长一方面重申中国政府“解放”西藏的决心,而同时表示继续愿望使用和平方法。我们通过我们的大使告知中国政府。西藏代表团决定立即前往北京,开始谈判。这一代表团确于昨日(二十五日)离开德里。鉴于上述这些事实,命令中国军队进军西藏的决定对我们是最为惊异与遗憾的。我们知道西藏代表团前往北京曾经迟延,这一迟延首先由于不能获得香港的入境签证,而西藏代表团对此不能负责。此后,西藏代表团返回德里,因为中国政府的意愿是,首先应在德里与中国大使举行初步谈判。由于西藏代表团缺乏与其他国家交涉的知识以及必需自他们的政府获得指示,而他们的政府则又须咨商他们的议会,结果确实又更迟延了。印度政府不相信,重复一遍,不相信任何与中国敌对的外在势力要负使西藏代表团的出发迟延的责任。
2、现在,中国政府已发出命令侵入西藏,和平谈判就难于与此同时进行,西藏人将自然地恐惧:谈判将是在胁迫之下举行的。在目前的国际情势中,中国军队之侵入西藏不得不被认为可悲叹的,而在印度政府的经过思考了的判断之下,认为这不是,重复一遍,不是符合中国或和平的利益的。印度政府只能表示深切的遗憾:虽然印度政府屡次给予中国政府友谊而无私的忠告,中国政府却已决定用武力来解决他们与西藏的关系问题,而不用较缓慢而更加持久的和平方法。”电文终。
我乘此机会重申对阁下最崇高的敬意。
潘尼迦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九五零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印度政府关于西藏问题备忘录和照会的答复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收到潘尼迦大使阁下交来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西藏问题的备忘录一件。十月二十八日,周恩来外长又收到潘尼迦大使阁下转来印度政府的电文一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申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的一部分,西藏问题完全是中国的一个内政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解放西藏人民,保卫中国边疆;这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既定方针。中央人民政府曾屡次表示希望西藏问题能以和平谈判的方式得到解决,以故欢迎西藏地方代表团早日来到北京,进行和平谈判。乃西藏代表团受人唆使,故意拖延来北京的行期,但中央人民政府仍未放弃与西藏地方当局进行和平谈判的愿望。可是无论西藏地方当局愿否进行和平谈判及谈判得到如何结果,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政问题,不容任何外国干预。
尤其是西藏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的问题,是两个完全没有关联的问题,如果那些对中国不友好的国家企图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其领土西藏行使主权一事作为借口,进行威胁,以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组织,那只是再一次表示这些国家对中国的不友好和敌对的态度而已。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印度政府所认为可悲叹的观点,不能不认为这是受了西藏方面与中国敌对的外国势力的影响,而表示深切的遗憾。
一九五零年十月三十日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一日印度政府关于西藏问题的照会
阁下:
我荣幸地将下列来自印度政府的电文呈递阁下:
电文开始:在北京的印度大使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于十月三十日交给他的照会转给印度政府。印度政府惊异地读到中国政府复文内最后一段的声明,声明中称:印度政府对中国政府的建议乃是受了敌视中国的外国势力之影响,印度政府断然否认这一点。关于西藏问题,没有任何外国势力对印度发生影响。在西藏问题上,正如在其他事件上,印度政府的政策一直是完全独立的,一直仅仅旨在:和平解决国际纷争以及避免任何预计会增加目前国际间可悲叹的紧张形势的事件。
二:中国政府以为西藏代表团赴北京之迟延乃由于外界的唆使,也是同样错误的。印度政府在以前几次电文中已相当详尽地解释了西藏代表团为什么不能较早前往北京的理由。印度政府相信:没有外界唆使的可能性存在。
三:印度政府曾恳切求取西藏问题将以和平谈判来解决,以便调整西藏在中国宗主权范围内的自治的合法要求,印度政府对此并无干涉或取得任何利益的愿望。西藏自治是一事实,这一事实从印度政府得自在中国的印度大使的以及其他来源的一些报告可以判断出来,中国政府本身曾经是愿意承认并使之达成的。印度政府屡次建议: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和西藏自治应由和平谈判而得以调解,这种建议,并非如中国政府所似乎设想的,以为此乃不正当的干涉中国内政,而是一个友谊政府的善意忠告,这一友谊政府自然地关怀于其邻居的一些问题能以和平方法解决。
四、因为印度政府坚持用和平途径,所以当它知道中国政府亦愿望以和平谈判来解决西藏问题时是欢愉的。正因为这缘故,印度政府曾劝告西藏政府派遣代表团到北京,这一劝告是被接受了,印度政府是高兴的。在印度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交换文件的过程中,印度政府曾屡次获得意图获得和平解决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政府当知道中国政府已对一个和平民族采取军事行动的时候,就更加惊异了。并无任何确证指出西藏人方面采取了任何的挑衅行为或任何诉诸非和平的方法。因此,无论如何,对他们采取这种军事行动是没有理由的。这种步骤包含着以武力达成一种决定的企图,这是不能与和平解决办法相符合的。鉴于上述这些发展,除非中国政府认为宜于命令他们的部队停止向西藏推进因此而给以和平谈判的机会,印度政府不便再劝告西藏代表团前往北京了。
五、印度政府最近数月来采取的每一步骤是为了阻止战争导向全世界。在这样做的时候,印度政府常被误解并受批评,但印度政府不管各大国的不愉快而坚持其政策,印度政府不得不认为中国政府对于西藏尽早采取的军事行动已经大大地增加了世界的紧张形势和导向大战的趋势,这种大战,印度政府肯定地认为中国政府亦是希望避免的。
六、印度政府曾屡次说清楚:印度政府对西藏并无政治的或领土的野心,亦并不为印度政府本身或其在西藏的国民求取任何新的特权地位。同时,印度政府曾指出:某些权利是由于惯例和协定而产生的,这些惯例和协定在具有密切的文化和商业关系的邻居之间是自然的。这些关系已表现在:印度政府在拉萨派有代表,在江孜与亚东有商业代表,在到江孜的商路上有邮政及电讯机关,为了保护这一商路,四十多年以来,就一向在江孜驻扎了一小队卫兵,印度政府切望这些机构应该继续存在,这些机构对印度与西藏都是有利的,并不在任何方面损害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因而在拉萨代表团的人员以及在江孜与亚东代表机构的人员已受命留守在他们的岗位上。
七、印度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为印度与中国的友谊关系而努力,两国承认彼此的主权、领土完整及相互利益。最近在西藏的发展已影响到这些友谊关系以及全世界的和平利益;印度政府对此深表遗憾,在结尾时,印度政府只能表示,殷切希望中国政府仍将宁愿采取和平谈判与和平解决的方法,而不用强迫与武力的解决。电文终。
我乘此机会重申对阁下最崇高的敬意。
潘尼迦(签字)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一日